最低稅負制
Source: https://www.pratsglas.com/blog/spanish-income-tax-rates-2015
1. 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是為了避免某些人因過度適用租稅減免政策而繳交過低的稅負,因此將租稅優惠項目納入最低稅負制。
對於受惠於租稅優惠的人額外收取最低稅負,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最低稅負制於9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海外所得則於99年1月1日起納入基本稅負所得。
2. 最低稅負計算方式
備註:
● 特定保險給付
特定保險指95年1月1日後要保人及受益人不相同的人壽險或年金險,該特定保險給付須納入最低稅負,死亡給付有3,330萬免稅額
●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有免稅額100萬,故
海外所得(A)<100萬,視為無海外所得,不需申報。
海外所得(A)>=100萬,全數金額申報最低稅負
(1) 雖有海外所得未申報,但經實際計算無須繳納基本稅額時:即使未申報也不罰。
(2) 已申報部分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額,但仍有短漏報且經實際計算須繳納基本稅額時: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3) 未申報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額,但經實際計算須繳納基本稅額時:除補稅外,再按「補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 當最低稅負高於綜所稅時,納稅義務人繳交綜所稅並補繳基本稅負與綜所稅的差額 (總額即基本稅負)
3. 以綜合所得淨額計算海外所得最大限額
上表列出在不同所得淨額下海外所得最高可認列金額
舉例來說,若某甲綜合所得淨額300萬,稅率30%,綜所稅應納稅額為53.5萬,以此金額回推最低稅負制中的海外所得,53.5萬=(300萬+海外所得-670萬)*20%,可以知道海外所得最高可認列637.5萬且不需額外繳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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