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傳承保單規劃與稅務分析

要保人:保單所有人,保單若解約則解約金歸屬要保人
被保險人:提供身體當作保險的標的物
生存受益人:若該保單有生存保險金,生存受益人為領取生存保險金的人
死亡受益人:當被保險人身故時,死亡受益人為領取身故保險金的人

除了風險預防外,民眾還可以透過保單做資產移轉或傳承,但規劃時需要考量稅務問題,以下就常見的規劃及稅務問題做一些介紹。

 

第一類保單

父母自己繳保險費,自己領生存給付,因此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情事,不用課贈與稅,且因要保人等於生存給付受益人,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當父母身故後,兒女領取死亡給付免課遺產稅,但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新台幣三千三百萬元以上的死亡保險金,仍應按最低稅負制繳納所得稅。

基本上此類型最適合一般的身故險,完全沒有違法之虞,但若屬死亡前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或帶病投保,國稅局極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將這筆死亡給付計課遺產稅。

 

第二類保單

 

父母繳保費,卻由生存受益人兒女領取保險給付,則這筆生存金視為父母當年度對兒女的贈與,父母應繳贈與稅,但父母可扣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二二○萬元,若父母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則兒女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在二二○萬元以下,父母是不會被課到贈與稅的。

若是活到老、領到老的還本型保單,生存給付每次領二二○萬元以上的話會是很大額的保單,但因要保人與生存金受益人為不同人,若保單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才簽訂,此時兒女領取此生存給付,不論金額為何,皆應全額列入兒女的最低稅負制的加項中,保險公司亦應主動通報國稅局,因此保單容易曝光,雖然最低稅負制有六百七十萬元的扣除額,仍然不建議如此規劃。

若父母身故,兒女領取死亡給付不課遺產稅,但應小心實質課稅原則,且若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才簽訂保單,死亡給付超過三千三百萬元的部分,應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加項。

 

第三類保單

 

實務上活到老領到老的保單,選擇此種模式的最多,一來父母當要保人可以隨時解約領取解約金,也可隨時變更生存金受益人,擁有保單掌控權,而兒女當被保險人,生存金也可以領得比較久比較划算。

要保人父母自己繳保險費,生存保險金由父母自己領取,保險給付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情事,不用課贈與稅,要保人等於受益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兒女若身故,父母領取死亡給付,不須課遺產稅,要保人等於身故受益人,亦無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此類保單父母通常會在中途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女,生存受益人也同時改為兒女,這種狀況即為一次式的直接贈與,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父母對兒女的贈與金額,但變更後要保人兒女仍是生存受益人,因此每次給付時保險公司不必對國稅局通報最低稅負,因此實務上這類贈與被國稅局查獲的機會不大,很多人自然而然不會主動申報。

 

第四類保單

 

這類型保單的要保人與生存給付受益人為不同人,兒女領取的生存金若超過二二○萬元,父母就必須申報贈與稅。若是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簽的保單,則兒女領取的生存金還得適用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保險公司也必須主動通報國稅局。由於這類保單容易曝光,因此不建議大額保單採用這種方式規劃。

當被保險人兒女身故,死亡受益人父母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課遺產稅,且這類型保單的要保人等於受益人,因此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第五類保單

這類型保單的要保人與生存金受益人都是乙,因此不涉及贈與,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將來甲領取乙的死亡保險金時,雖然免課遺產稅,但因受益人非要保人本人,超過三千萬元的部分,得按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計算課稅。

 

其他保險文章:

【保險】自動墊繳、寬限期間、停效、復效、失效
【保險】保險的原理基礎
【保險】保險年齡
【保險】保險的基本架構
【保險】保險種類有哪些
【保險】三代保單如何設計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稅務 保險 保單規劃
    全站熱搜

    常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