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

Source: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467269116690.html

房地合一稅在2016年上路,很多人不了解賣房適用新制或舊制的規則,我把相關規則整理出來,大家可以直接比對

105年前買賣:舊制 / 105年後買賣:新制

103~105年買、105年後賣

買賣期間超過2年:可選擇新制or舊制

買賣期間未滿2年:新制

 

房屋繼承課稅範例:

假設爸爸老王於生前購屋,小王於老王身故後繼承房屋,105年後小王將房屋出售,那麼小王售屋該適用新制或舊制呢? 這就要視老王購屋日期而定了

至於新制房地合一稅是如何課的呢?

- 賣價-成本(買價)-相關費用-土地漲價數額 = 獲利金額(稅基)

- 獲利金額(稅基) x 稅率 = 交易所得稅

 

繼承取得不動產者,適用規定原則上與買賣取得相同,但因繼承人取得系爭房地之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故部分情形下,可免適用新制

>> 簡單來說就是因父母身故所繼承的房產,房產取得期間以父母購買日期為準,而非繼承日期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適用舊制反造成稅負較重,若交易之房地符合新制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者,亦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 自用住宅住滿6年出售有400萬免稅額且稅率僅10%,比舊制低,即使可適用新制的情況下納稅人仍可改採新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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