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炒得沸沸揚揚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究竟是什麼? 首先,要先了解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是在95/1/1開始實施的,法令名稱為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最低稅負制精神白話來說就是「讓富人也繳點稅」。

政府在過去針對部分所得做了稅負優惠,如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及海外所得等…,基於會產生這類大額所得的人大多是有錢人,有錢人透過這個稅負優惠便繳不到什麼稅了,政府為了讓有錢人也繳一點稅,於是設立了所得稅額基本條例。

 

最低稅負每年都要申報,但不一定會繳到

每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其實也同時要申報基本所得 (包含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及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計算出最低稅負後,最低稅負如果高於綜所稅則要繳綜所稅+基本稅額高出的差額 >> 簡言之,最低稅負跟綜所稅,哪個高繳哪個

 

海外所得包含在最低稅負制中,於99/1/1開始課徵,每年有100萬免稅額,當年度海外所得低於100萬不用申報,高於100萬則要申報基本所得。

 

十、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Source: 財政部 – 國稅節稅手冊

 

可參考:【最低稅負】資金匯回台灣

 

舉例來說,老王某天把海外帳戶中的300萬美元匯回台灣,這筆錢是老王年輕時匯到海外投資理財的資金,這300萬中,只要在99/1/1前產生的所得都是免稅的,也就是說可以把98/12/31的帳戶餘額視為老王的本金,從99/1/1後這筆本金每年產生的所得才是海外所得課稅的範圍

 

六、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Source: 財政部 – 國稅節稅手冊

 

海外所得是不是查不到?自己申報會不會自投羅網,讓稅捐機關掌握了海外財產狀況?變成未來要申報海外遺產?海外所得不報被查到會怎樣?會被怎麼處罰?還是只是補稅而已?

 

經常聽聞很多人沒報海外所得,有可能是真的不知道要報,也有些是抱著僥倖心態認為國稅局查不到,等到資金要回來了才在煩惱。

如果漏報是補稅還是要被罰? 如何罰?

 

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有海外所得時,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國稅局會依照所查得的資料核課納稅義務人的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除了補稅以外,處罰規定如下:

1. 個人已依照該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2. 個人沒有依照該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Source: 財政部 – 國稅節稅手冊

 

海外資金特赦!

海外匯回資金不用課稅?

前面介紹了那麼多,這邊講到主題了

台灣很多人把資金放在海外做投資,過去賺爽爽又沒申報,以為大家都不知道,錢要回來又碰到上述問題,怕補稅加罰。

其實海外資金回流這個議題是高資產客戶非常關心也討論很久的,政府當然也知道,兩方僵持的結果就是雙輸,因此政府便決定對海外資金寬容些,讓海外資金回來不處罰就算了,還給優惠利率。

 

這場景就像小時候跑出去玩太晚回家,接到媽媽的電話:「乖~玩累了吧,先回家,我燒了一桌好菜等你回來吃」…事情一定沒有那麼簡單,媽媽又不是白痴。

 

政府會推海外資金匯回草案並不是無償的,當然是有條件的

條件就是這筆錢必須對台灣有所貢獻,必須進行實質投資,而且有規定時間,期限內這筆錢不能動用,如果動用該筆資金則祭出虎頭鍘伺候! (課20%稅)

 

海外資金匯回草案期間共兩年,第一年匯回的資金課8%的稅,第二年課10%

匯回的資金呢必須要放在專戶中進行政府規定的投資,審定符合投資規定後會退一半的稅(4%/5%)如果違反資金運用或是從專戶領出來要補稅至20%

 

Source: PwC

 

以下重點整理:

1.【無須舉證】最低稅負制需要舉證成本才能針對所得課稅,此法不用舉證,直接匯回

2.【先繳】專法施行兩年內匯回:第一年8%、第二年10% (先繳後退)

3.【投資專戶】資金必須放在專戶內進行規定投資

4.【後退】投資後經審定會退一半的稅 (4%/5%)

5.【罰則】違反投資規定或離開專戶補稅至20%

6.【限制】不得炒房、不得炒股、不得炒匯

7.【不一定有節稅效果】

 

看到第七點應該很納悶,明明適用比較低的稅率,為何沒節到稅?

這邊舉個例子說明:

老王他把海外資金匯回,該筆資金折合台幣1億元

(一)適用專法:第一年即匯回

應納稅額 = 1億元X 4% = 400萬 (減半後)

(二)適用最低稅負制:原始成本8000萬

應納稅額 = (2000萬-670萬)*20%=266萬

(三)適用最低稅負制:原始成本6000萬

應納稅額 = (4000萬-670萬)*20%=666萬

 

由上可知,海外匯回專法不一定比最低稅負制划算,如果能取得成本且所得不高,最低稅負制有670萬免稅額可以用,扣除後即使適用20%稅率應納稅額也有可能比較低

 

除了不一定節稅外還要考慮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限制,必須要進行規定投資,且資金五年內不得動用(只有5%可以自由運用),資金匯回後運用靈活度大幅降低許多。

 

延伸閱讀:

【最低稅負】最低稅負制介紹

【最低稅負】資金匯回台灣

【海外資金匯回】大陸資金匯回台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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