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月都要申報綜所稅,但並非每個人都了解綜所稅是如何計算的,尤其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因此本篇希望透過簡單的圖表講解綜所稅計算方式。

所稅何時繳納?  又是計算哪一期間的所得呢?

綜所稅申報及繳納期間即稱為報稅期間,而納入計算期間稱為課稅年度

報稅期間 vs 課稅年度

報稅期間:每年5/1~5/31

課稅年度:去年1/1~12/31

每年5/1~5/31是報稅期間,民眾申報的是去年的稅,例如106/5申報的是105年1/1~12/31的綜所稅。

 

申報106年綜所稅稅率、免稅額及扣除額與過去有些許不同,以下分別整理出稅率、免稅額及扣除額的更新。

【綜所稅稅率】

106年度所得稅率級距表

Source: 國稅局

 

104~105年度所得稅率級距表

Source: 國稅局

 

各位可以發現,綜合所得淨額級距及累進差額調高了

1. 5%上限從520,000調高到540,000

2. 12%上限從1,210,000調高到1,170,000,累進差額從36,400調高至37,800

3. 20%上限從2,350,000調高到2,420,000,累進差額從130,000調高至134,600

4. 30%上限從4,400,000調高到4,530,000,累進差額從365,000調高至376,600

5. 40%上限從10,000,000調高到10,310,000,累進差額從805,000調高至829,600

6. 45%累進差額從1,305,000調高至1,345,100

 

綜合所得淨額級距與累進差額調高對各位而言繳的稅變少了,雖然薪水跟不上物價,但至少稅少繳,可支配所得增加也是一件好事

接下來針對免稅額及扣除額的部分說明

【免稅額 & 扣除額】

Source: 國稅局

 

1. 免稅額:調高

每人由85,000調高為88,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由127,500調高為132,000元。

2. 標準扣除額:不變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額維持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維持180,000元。

3.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變

每人每年扣除額維持以128,000元為限。

4.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變

每戶每人維持270,000元。

5. 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變

每人每年維持25,000元。

6.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變

每人每年維持128,000元。

 

上面已經說明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了,但其實扣除額的部分可採用列舉方式,也就是民眾在申報時可以採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二擇一,當然,越高的扣除額對報稅民眾越有利。

 

可列舉扣除的項目及金額可參照下表

下表為105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 

項目

105年度

條件

免稅額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88,000

  1. 免稅單位:個人
  2. 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年滿70歲

132,000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血親尊親

標準扣除額

單身

90,000

  1. 扣除單位:申報戶
  2. 選擇標準扣除額,不得再選擇列舉扣除額

有配偶

180,000

列舉扣除額

捐贈

捐贈公益團體

綜合所得總額20%

  1. 扣除單位:申報戶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捐贈政府勞軍

無限制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得超過20萬

  1. 扣除單位:申報戶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3. 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10萬元,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20萬元;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

私立學校法

綜合所得總額50%

  1. 扣除單位:申報戶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3. 透過私立學校基金會對學校之捐贈,不指定特定對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保險費

24,000

  1. 扣除單位:個人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3. 限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
  4. 健保費可另行計入

醫藥及生育費

無限制

  1. 扣除單位:個人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3. 限公立、健保特約及財政部認可之醫院憑單
  4. 應從中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災害損失

無限制

  1. 扣除單位:個人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3. 限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勘驗
  4.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從中減除

購屋借款利息

300,000

  1. 扣除單位:申報戶(限一屋)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房屋、戶籍登記於該屋,且無出租或營業之自用住宅
  3. 應從中減除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房屋租金支出

120,000

  1. 扣除單位:申報戶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

  1. 扣除單位:申報戶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3. 扣除不足部分,以後3年內從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薪資特別扣除

128,000

  1. 扣除單位:個人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270,000

  1. 扣除單位:申報戶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3. 限金融機構之存款
  4. 不含免稅利息及分離課稅利息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128,000

  1. 扣除單位:個人
  2. 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3. 需付殘障手冊或精神專科醫生證明影本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000

  1. 扣除單位:每人
  2. 限受扶養「子女」
  3. 空大、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4. 須附繳費收據影本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25,000

  1. 扣除單位:每人
  2.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3. 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得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扣除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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